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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爆破作业一般安全知识

发布者: 官方  发布时间: 2022-11-04 16:23:15  阅读:

[ 摘要 ] 一、一般安全知识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措施。2)爆破工作要根据批准的...

 
 
一、一般安全知识

1)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及措施。
2)爆破工作要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或爆破方案进行,每个爆破工地都要有专人负责放炮指挥及安全警戒组织工作。
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专门训练,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操作方法以及安全规定。
4)爆破作业中必须时刻提高警惕,预防事故发生,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爆破材料必须符合工地使用条件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使用每批爆破材料前必须进行检查,并进行有关性能的试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爆破材料。
6)严禁一切爆炸材料接近烟火。
7)在浓雾、雷雨、闪电、6级以上大风天气以及夜间,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8)进行爆破时,应同时使用音响及视觉两种信号,并提前发出通告使附近相关人员均能准确识别。只有在完成警戒布置并确认安全无误后,才可以发布起爆信号。在一个地区同时有几个场地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9)爆破结束后,必须及时对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爆后检查应由爆破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爆破员负责,经检查确认无盲炮等险情后方可容许其他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现场。
10)爆后检查应在安全等待时间之后进行,进入爆区的检查人员要遵守下列等待时间的规定。
①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②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③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④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⑤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⑥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应经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⑦采用电力或者导爆索起爆时,炮响后立即切断电源,待炮烟消散后方可进入爆区内检查。
11)爆后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有无盲炮。通过堆积情况初步判定是否有盲炮。
②堆积状况。岩土爆破的岩石堆积状况是否稳定,拆除爆破中建(构)筑物是否完全塌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③边坡(或围岩)危石情况。露天爆破中爆后的边坡是否稳定,边坡上是否存在危石,地下爆破中有无冒顶、顶板是否仍有危石悬吊,支撑是否破坏等。
④附近建筑物及不能撤离的设备有无损坏。
⑤现场是否有残存的爆破器材。
12)炮孔爆破后,不论孔底是否有残药,不得在残眼上钻孔。
 
二、一般安全措施
 
1)爆破人员必须持有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后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
2)起爆器材的加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①起爆器材(如起爆药包等)的加工应在僻静、阴凉、干燥的安全处所进行。
②爆破器材的领取、加工、使用必须在同一班次内完成。进行炮孔装药时,无关人员必须离开爆破作业场地;装药只准用木竹制品捣实。禁止边打孔、边装药、边放炮。
③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包,应小心地放入炮孔或硐室,不得冲击或猛力挤压。严禁从起爆药中拔出或者拉动电雷管脚线及导爆索。
 
爆破防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爆破必须按爆破设计要求的警戒范围设置防护。防护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执行警戒任务,不得擅离职守。
②爆破危险区内,所有与爆破无关的人员、设备以及工具(不能移动的除外)全部撤到安全处所;处于爆破危险区的铁路,应事先与车站联系以确认是否有列车通过,并在铁路上、下行两端设停车防护信号和防护人员。
③警戒防护的撤除,应在爆破最后一响20min以后进行。警戒铁路的防护人员,应检查线路并确认完好之后,方可撤回。
④防护撤除后,应对采区内的建筑物、机电设备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爆破起爆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爆破作业应在施工队长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统一指挥下进行,指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预警、警戒、解除三种信号规定。
②进行爆破时应同时使用听觉与视觉两种信号。只有在完成警戒布置并加以确认后,方可发布起爆信号。
③电力起爆按《作业标准》与《爆破规程》执行。
 
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从事爆破工作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以及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作业人员的规定:
(1)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2)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5)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7)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8)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9)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发现、拣拾无主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特殊场所进行爆破作业的规定国家对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做了特殊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对满足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满足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爆破作业,还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并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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